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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中心/綜合報導

依據民法的規定,租賃物的修繕責任如果沒特別約定,基本上是房東該負責處理。(圖/資料照)

▲依據民法的規定,租賃物的修繕責任如果沒特別約定,基本上是房東該負責處理。(圖/資料照)

不少民眾購屋、租屋,都會透過仲介協助簽約,以便日後有問題,還能有第三方幫忙;豈料卻有一名網友砸了350萬元租屋長達8年,最近冷氣有異味,希望仲介可以協助轉達屋主幫忙修繕,卻得到屋主拒絕,仲介推責「房子不是我的」、「合約寫錯」等理由,讓原PO氣炸。

該名租屋網友在臉書社團「汐止集團」分享與房屋仲介的對話截圖,可以看到當時租客請仲介幫忙向屋主轉達,冷氣不冷且有異味,自己三年前已經負擔費用,這次希望由屋主負擔。不過經仲介詢問過後,屋主拒絕,請租客自行處理

一席話讓原PO無法理解,坦言「租了8年給了350多萬租金,之前沒漲租金,我什麼修繕都自己負擔,現在漲了房租,也什麼都要自行處理,你(房仲)和屋主自己家裡用了8年的東西都不會老化變壞?8年從沒和你們討過任何修繕費用,從沒因為屋裡那裡需要修繕而打電話麻煩你們處理,自行處理ok,只是想告知一下,要長租這麼久的房客不好找了,請珍惜。」

原PO依照合約要求房東修繕冷氣,卻得到仲介回應「忘記刪除」該細項。(圖/翻攝自汐止集團)

▲原PO依照合約要求房東修繕冷氣,卻得到仲介回應「忘記刪除」該細項。(圖/翻攝自汐止集團)

此外,原PO也翻出合約書拍照提醒,其他約定事項第二條,清清楚楚寫下「分離式冷氣、熱水器等大型電器設備有故障情形,請乙方告知後由甲方負責修繕,電器使用之電池耗材及室内燈泡由乙方自行更換處理」直言「如果是沒有的事請不要打上去。」

沒想到合約都拿出來了,房仲卻喊「第二條抱歉是我的錯寫上去的…因為我只是純服務沒有拿酬勞的,用公司制式合約改地址跟時間」、「我有建議屋主,但房子不是我的。很抱歉」總總行徑讓原PO超級傻眼,在文中怒噴「身為一個房屋仲介從業人員,還可以簽了合約後說錯寫上去,我沒收屋主費用,房子不是我的,這些理由不會太瞎了嗎?」

文章曝光後,網友紛紛留言「如果懶得提告,這次修繕後,把修繕單據留下,自行從下個月租金扣除,他覺得不爽,頂多拒租給你,提告也告不贏你,白紙黑字寫在那」、「汐止3萬6是要租給誰,有房客真的要珍惜欸」、「如果是跟仲介租的,建議直接找屋主,講真的屋主如果擺爛不處理那也沒辦法」

全向科技房產中心總監陳傑鳴表示,依據民法的規定,租賃物的修繕責任如果沒特別約定,基本上是房東該負責處理。而原PO因為合約中早已註明冷氣之修繕責任,更可以清楚確認是該由房東負責。而且,依民法430條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因此,如果房東不願意修繕,原PO可以要求終止契約,或是自行修繕再跟房東請款。

陳傑鳴指出,租賃務的修繕責任是很常見的爭議,也讓房東與租客往往各執一詞,無法很快速的釐清修繕責任,並增加很多無謂的爭吵。因此,建議租屋者在一開始租屋時,租賃契約中就列出修繕責任歸屬清單,如:房屋的硬體、家具、大型電器交給房東處理,小東西或容易耗損的物品,如電燈泡,由租屋族自行修繕或負擔,就可省掉許多麻煩。另外,對於自然耗損與人為損害的定義,如果雙方無法判定時,可明確寫出由雙方選定的專業人士或修繕廠商,由第三人來認定,認定結果雙方即無異議,藉此提升修繕的效率,降低出現紛爭的可能。



文章出自: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536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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